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务员不能开办公司。国家公职人员不允许开办公司或投资成立公司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以他人的名义经营或经营企业 (二)违反规定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票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投资其他证券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股份的个人 (五)违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规定从事兼职或兼职工作,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辞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在前职务管辖范围内的经营范围内的从业,或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营利活动。在前任职位的管辖范围内。 二、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进行以下任何行为:(十 四)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八条任何下列行为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处罚: (三)利用其工作谋取非法利益 四、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领导的公务员应当在三年内辞职,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辞职,不得在公司或者其他职务上任职。营利性组织与原业务直接相关,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 旷工 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