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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玩忽职守追究什么责任?
释义
    法律分析:
    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五)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七)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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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8:5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