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在煤矿工作,因其岗位的特殊性和危险性,为保障劳动工人安全作业,满足劳动工人的工作生产需要,经常需要购置必须的劳保用品,根据需要不定时发放劳保用品,在保障劳动工人的劳动安全时,也要做到节约资源,降低损耗。而根据岗位、工种的不同,劳保用品的发放时间和种类是不一样的。下井安全防护劳保用品是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必备物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矿灯等。每个下井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和工作鞋。衣冠整剂,紧身以防止被转动的机器绞任或被挂注而发生意外。工作地点淋水大时应穿防水衣。脖子上最好围上毛巾。矿灯是矿工的眼睛。下井前,必须领好矿灯,而且要认真检查其完好情况。检查内容有:1.灯头有无损坏,玻璃罩是否完好,灯圈是否松动;2.灯盒子是否漏液;3.电缆线外皮是否完好,有没有明线头,灯线接头好不;4.灯锁紧不紧; 5.灯光亮度够不够。 在井下,禁止打开电池盒盖和灯头,矿灯一旦在井下旬灭或损坏时,可原地待候来人一起上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