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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止和终止的区别
释义
    合同中止和终止的区别是概念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效力。
    一、终止合同权利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终止合同权利义务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无效合同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不应建立合同关系,终止合同权利义务是消除有效合同;
    2、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效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终止合同的法律原因,当事人行使权利消除合同关系,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主要是对未来失去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部分终止合同可追溯。
    二、保管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及影响
    保管合同终止事由包括:
    (一)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
    (二)解除
    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三)抵销
    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四)提存
    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
    (五)免除
    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六)混同
    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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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4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