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按照中金313号文件精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依照规定执行。没有标准的,以劳动部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劳动部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是,根据单位劳动者的工作寿命,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