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2、单胎顺产:2700元;3、单胎难产(含剖宫产):5200元;4、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终止妊娠的费用参照计划生育相应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