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同居时间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前 这种情况需要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补办结婚证,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而不能到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 2、同居时间在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事实婚姻,只能算作非法同居,双方可以自行处理,直接分开即可,不需要通过民政部门或法院来解除同居关系。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需要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法院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