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规定,没有军官证的人可以由部队出具介绍信再领取结婚证。军队营以下干部需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则需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最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没有军官证的可以由部队出具介绍信再领取结婚证。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拓展延伸 在没有军官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婚姻关系。首先,可以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等文件,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其次,可以向当地公安局申请开具婚姻证明,证明双方已经结婚。此外,还可以提供双方的共同财产证明、共同生活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证明婚姻关系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先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具体的证明要求。 结语 军人结婚需由政治机关审查同意,无军官证可由部队出介绍信。需提供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如无法提供军官证,可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文件证明婚姻关系,或向公安局申请开具婚姻证明。注意不同地区证明要求不同,办理前需咨询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现役军人与结婚对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一)现役军人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二)现役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的同意结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可以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在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