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开展的一项独立的业务,不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其在开展业务时与持票人签订的票据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的范围,不应征收印花税。 法律依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 第十九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 第二十四条 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