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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04
释义
    【中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二百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五百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条件和招标单位资格; 组织审定标底; 监督指导评标定标工作;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和总投资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地、州、市投资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地、州、市和县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地、州、市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建设项目已经批准; 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 已完成建设征地; 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建设项目已办理报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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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