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享受免费医疗的家属 。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随军的、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配偶(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子女和经组织批准投靠供养(指无经济收入、无独立生活能力、无其他人供养、只能来队投靠者,下同)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弟妹; 军官、文职干部和未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的配偶,在1949年9月30日前参军,现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家属; 随军居住西藏的军队在编人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家属; 临时来队(指按规定期限内享有探亲假的人员,下同)的军人配偶、子女、父母,无经济收入、未享受地方公费、劳保医疗患急病、经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后勤部门批准者。 法律依据: 《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第二十五条 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患大病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助。 第二十九条 军队医疗机构对军人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医疗项目包括:心脏起搏器植入、心脏瓣膜置换、冠状动脉搭桥、人工晶体置换、人工关节置换、血液(腹膜)透析、骨髓移植、肾脏移植、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冠状动脉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心血管导管射频消融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