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疫情期间国外进口商品检疫方法如下: 1、查看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证明; 2、了解企业相关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确认企业相关人员身体健康;对湖北以外地区的,确认近14天内无武汉市及周边地区,或其他有病例报告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无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 3、确认企业相关人员近期无聚集情况且被核查对象企业卫生状况良好;详细询问企业采取有效的环境消毒措施以及企业人员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的情况。发现企业有异常情况时,海关将中止执行外勤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