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二千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行人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发行之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第五十六条 创业板上市条件如下: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持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超过一千万元,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超过五千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二千万元;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行人应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股权清晰,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发行之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