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有一部分人,他们的工资比较低,基本上也就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支出,根本没有多余的能力缴纳个人支出部分,所以基本上他们会选择不缴纳或者是晚缴纳。由于社会压力大,特别是一些家庭身负房贷、车贷,就算是代扣个人部分的几百元钱,他们都未必舍得支出,毕竟一家人的花销还是很大的,这也是社会重压下的无奈之举,所以这部分人宁愿放弃缴纳社保,也要多挣几百元。也有一部分人,由于年龄较大,基本上已经处于快退休的年龄,很多企业不愿意招聘这样的人员,所以只能找一些临时工工作,这种情况是用工单位不可能给缴纳社保的,如果自己缴纳社保,工资到手就太少了。所以很多这样的年龄较大人员,只能选择放弃缴纳社保。而且社保部门也有规定,职工在55岁以上的,可以申请减免社保费的缴纳。无固定单位人员,一般分集中,一是年轻人不愿意固定在一个地方工作,他们喜欢追求梦想和自由,所以一个单位基本没有办法拴牢他们,即使给他们入社保,对大部分年轻人也是作用不大。因为他们认为自己年轻,如果过早地被社保所束缚,就会失去很多的选择机遇,所以年轻人宁愿等到自己40多岁再缴纳社保,也不愿意固定在一个单位工作,由于工作的不固定性,所以社保缴纳就意味着断缴,衔接不起来。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