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格式条款订立规则:未提示或拒绝说明视为未订立,不公平也视为未订立。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欺诈、胁迫、串通、损害公共利益、违法、造成伤害或财产损失、免责加重责任排除权利的无效。格式条款解释规则:按通常理解解释,不利解释无效,非格式条款优先。 法律分析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则 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来规定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进行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履行提示义务或拒绝说明,则该条款被视为未订立。如果该条款不公平,也被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 在以下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背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7、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8、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定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不利的解释。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 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 款。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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