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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国涉税犯罪的特点是如何的呢?
释义
    税收立法机制不完善
    打击涉税犯罪必然要有法可依,这种法是税收执法的基本依据,更是打击涉税犯罪,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础。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及相关机构的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着打击涉税犯罪的力度。具体表现在:
    1、税法级次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作为依据,对规章只能参照
    ①。而我国税收领域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其它的均还停留在暂行条例和暂行规定的行政法规层次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办法及地方政府依法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上。这些法规在立法形式上有其不稳定性,在适用效力上有其局限性,在执行当中刚性不足,法律效力低下。如《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罚法院有权判决变更,所以法院部门认为对行政处罚自己才有最终的裁判权,而税务机关的处罚就岌岌可危了。
    2、缺乏专门机构。当前的打击涉税犯罪工作,自上而下缺乏一套专门管理打击涉税犯罪,专司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移送、起诉等活动的专职机构。目前作为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专职机构的“打涉办”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执法主体资格、经费来源、文书使用等问题,上级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清。如各级“打涉办”的设立,省级局归属征管科代管,市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有的地区就没设立,县级局只是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有些县级局虽设立但只有税务人员唱“独角戏”,使“打涉办”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的查处。但税务机关由于受其职责、权限、手段等诸多因素制约,稽查取证、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存在许多困难,依靠稽查局来打击各种涉税犯罪工作举步维艰。另外,偷税罪的法定起刑绝对数额标准(1万元)和相对数额标准(10%、30%)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种税偷税总额、各种税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包括国地各税。国地税分设两个稽查机构,但对纳税人进行检查时国地税一般不同步进行,互不沟通联系,偷税总额和应纳税总额就很难完全统计,从而可能使犯罪人员有可乘之机,也有可能夸大纳税人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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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