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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安全措施有哪些
释义
    (一)各级施工管理单位的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掌握并认真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各工种的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了解建筑安全规程的技术人员和未经安全技术培训的工人、民工不得参加施工。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平面布置。所有附属设施的设置、机械安装、运输道路、上下水道、电网、蒸汽管道等临时工程的位置,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场地规划中精心合理安排,做到安全文明,合理使用平面和空间。
    (3)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栅栏、悬崖、陡坡等危险区域的栅栏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置红灯。施工现场地面应平整,沟渠应填充或设置盖板。
    (4)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任何人进入施工现场都必须戴安全帽。
    (5)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得带病运行,不得超负荷运行,不得在运行过程中进行维修保养。
    (七)施工现场一般不允许架设高压线路。如果需要架设,应与建筑物、工作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施工现场架设的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接零接地。
    (8)电机和手持电动工具(电钻、电刨等)。)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9)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10)各种缆风绳、楼梯口、电梯口、预留孔口、通道口、进料口必须有保护措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或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时不得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二)施工中必要的炸药、雷管、油漆、氧气等危险品妥善保管。
    (十三)在自然光不足的工作场所或夜间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在坑井、隧道和沉箱中施工时,除常用电灯外,还应配备独立电源的照明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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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6:0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