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军人转业到地方后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待遇如何办理? |
释义 | 根据《关于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在伤口复发需治疗期间应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以治疗,工资(养老金)发放、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此办理,伤残人员住院期间有补助,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费用也按规定办理,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适用。 法律分析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1991年3月25日《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需治疗的,治疗期间,应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给以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养老金)发放、工资(养老金)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费、伙食费、住宿、交通费等,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拓展延伸 伤残军人转业后伤口复发,如何保障其治疗期间的权益? 伤残军人转业后,若伤口复发,应确保其在治疗期间享有充分的权益保障。首先,相关部门应及时核实伤残军人的伤口复发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支持。其次,应确保伤残军人享有与治疗相关的合理休假和调整工作安排的权利,以便他们能够专注于康复。同时,应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补贴等,以减轻其负担。此外,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伤残军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障伤残军人转业后治疗期间的权益。 结语 伤残军人转业后,应确保其在治疗期间享有充分的权益保障。相关部门应核实伤口复发情况,并提供医疗支持。伤残军人应享有合理休假和调整工作安排的权利,以便专注康复。同时,应提供经济援助,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生活补贴等。监督机制应建立,确保伤残军人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通过以上措施,保障伤残军人转业后治疗期间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二条 军人入伍前已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军人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四章 退役医疗保险 第二十四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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