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