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后发现已怀孕怎么办? |
释义 | 劳动法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是合同接触后发现已怀孕怎么办呢? 我老婆是某国企职工,双方签订的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于今年6月20日到期。今年5月20日,单位通知我老婆,合同期满公司不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了。我老婆于是办好相关手续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离开了公司。可在7月6日,老婆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发现我老婆已经怀孕一个半月。由于担心自己在怀孕期间很难找工作,老婆就与原单位协商,是否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结果遭到单位的拒绝。请问,我们的要求正当吗?单位的做法合不合理? 你们的要求是正当的,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为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老婆在合同到期前就已怀孕。《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时,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哺乳期满为止。因此,就双方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应该是一个无效行为。你们要求单位以原合同为标准重新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直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是合理合法的。 一、辞退孕妇需要给补偿吗 国家对孕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做出非法辞退,孕期职工有权申请以下赔偿: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津贴或工资=元;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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