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全共同守则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安全共同守则的内容: 1、所有新入厂、调换岗位、复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的职工和实习、代培、参观人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后,才能上岗和进入生产、施工现场;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无操作合格证无权操作设备; 3、新工人、代培和实习期较长人员入厂必须签订《师徒合同》,实习、学徒期间,一切听师傅指挥,必须在师傅监护下方可作业。师傅对徒弟的安全负责; 4、上班前不准饮酒、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带入厂区或生产施工现场游逛、参观,不准在工作岗位上接待私人来客; 5、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和赤脚进入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 6、职工上岗或进入生产现场或施工现场,必须按本工种的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女职工的头发要挽入帽内,不得外露; 7、工作前要认真做好接班准备工作,详细检查工具是否完整,设备及其它安全装置(设施)是否良好。发现缺陷要先汇报,处理好后才能开始工作; 8、未经允许,不准擅离工作岗位或将工作交给他人。非本岗位及检修人员,严禁开关设备、仪表和水、电、风、汽阀门等装置; 9、爱护各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不得任意拆除或挪作他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必须采取临时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10、运转中的机械设备、未封闭的传动危险部位,严禁清扫和从上面传递工具物件。严禁在皮带上、辊道上行走或跨越。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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