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调动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作调动需要经过员工同意吗? 调动工作岗位是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的,《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到,企业要变更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若企业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因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既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企业应负违约责任。 如果企业与职工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协议,则仍应履行原劳动合同的约定。 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动工作岗位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原则精神,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岗位: 1、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2、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试用条件,经与员工协商,可以调整岗位;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对是否胜诉原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调动工作岗位需要征得员工的同意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不过,符合法定条件的话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面的调整工作岗位,比如法定医疗期满之后,员工因为自己的身体已经没有办法再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那公司只能为其调换其他的工作岗位,否则就只能解除合同了。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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