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环保领域的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已经起步,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有超过4万条环保信息进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一些商业银行据此对一些相关企业进行了限贷或者回收贷款。《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环境保护法》进一步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以及向社会公布环境违法者名单,也是从企业社会名誉角度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的行政手段。2016年,原环保部、发改委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3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融资行为,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 法律依据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