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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释义
    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
    ”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此处的不特定可以是无限制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
    在范围有限的情况下,只要是向非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就仍为悬赏广告。
    这比如,专以教师或学生为对象的悬赏广告。
    另外,广告人发生悬赏广告后,如果出现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时,对其已发出的悬赏广告的效力并不生影响。
    2、必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作给付一定报酬的意思表示。
    这里所指的一定行为在实践中表现多种多样。
    如有遗失物拾得、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一定作品的完成等。
    此处的行为也不仅限于积极的行为,消极行为在很多时候也能成为悬赏的标的,这比如一定时期内保持某种状态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告人征集的这种行为对广告人来讲有无经济利益并不重要。
    有些甚至是对广告人不利的行为亦可成为悬赏的标的。
    这比如,某饭馆征集对其服务的批评的行为。
    悬赏广告的目的,在于要求他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而,一些已经存在或偶然发生的事实并不能成为悬赏广告的标的。
    这比如,对社会上身高最高的人承诺给予一定的给付之悬赏广告。
    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这是悬赏广告的重要内容。
    此处报酬的种类和数额并没有限制。
    不单是财产上的利益,一些社会荣誉也可以成为报酬的内容。
    对于财产性质的报酬,其标准完全依赖于广告人的自愿。
    3、必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
    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法律效力发生的独立要件。
    这里的指定行为中,如果包含有完成该项行为后的通告义务时,则只有在行为人为通告行为后该行为才被视为已完成。
    没有此项义务的行为,在该行为于客观上完成时就视为悬赏广告已经发生效力,行为人于此时起取得报酬请求权。
    4、一定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3、在主观方面为故意;
    4、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署名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法律暂无署名权的构成要件,只要作者发表了作品,都是享有署名权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1、作者有权决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当作者选定署名方式后,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变。对于合作作品,各个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权,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议决定。2、出版发行他人作品必须注明作者。无论伤口其他权利保护期是否届满,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在任何时候者是不可侵犯的。3、公众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或强制许可范围内使用作品时,虽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发表,或者未参加创作而作者一起署名。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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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