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意志。 国际法是主要关于国家之间的法,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而不是理性、良知或政策,这个法律体系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它的参加制定这是国家。国际法的特征: 1、各国公认 ,这种承认或反复体现在条约中,或作为习惯为各国接受,公认不意味着所有国家的一致认可; 2、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对所有成员,对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基本原则是其他国际法原则、制度的基础,基本原则对其他原则有制约的作用,同时是判断其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标准; 4、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综上所述,国际法是国家间的法,且为国家参加制定的,反映了各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意志协调的结果是达成协议,产生条约国家法和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也是文明各国所承认者而具有国际法效力。 【法律依据】: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