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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法的效力
释义
    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有法律效力,只不过这个法律效力不稳定。
    国际法的作用如下:
    1、国际法是保障国际关系有序存在和发展的法律条件。一般地说,在正常情况和状态下,国际关系包括国际政治关系的有序存在和发展,是国际政治活动和国际交往得以正常、顺利进行和发展的必要的基本条件;
    2、国际法是确定国家等国际法主体的政治权利和义务的法定依据。国际法就其内容而言,规定了国家在国际政治活动和其他国际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这就使国家在履行国际义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上具有了稳定、确定和明确的依据,从而方便了国际政治行为责任的划分和对实际行为的相互监督;明确了国家在国际政治活动中合法作为与不合法作为的界限,并有了判定其实际行为的法律依据
    3、国际法为裁定和政治解决国际冲突和纠纷提供法律标准和原则基础。在国际政治中,国家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因而发生国际冲突、纠纷、争执是不可避免的。国际法为判定这些矛盾、冲突、纠纷、争执的性质、是非、责任提供解决方式的参照系。在诸种解决方式中,政治解决方式是一种重要解决方式,在政治解决矛盾、冲突、纠纷、争执过程中,国际法是国家间进行谈判、协商以及提交第三方进行仲裁的原则基础和在此基础上妥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4、国际法为非常状态下的国际政治关系提供基本行为准则。国际法规定了国家间处于战争状态时的基本行为规则和原则,从而确定了国家之间在对抗和战争条件下应该遵循的国际政治行为的合法范围、方式和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战争和对抗的恶性发展。同时,国际法也规定了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以及中立国之间关系的原则,从而不仅确定了非常状态下不同国家交往的基本规则,限制其行为范围,而且在实际上一定程度地限制了国家之间的非常状态、战争态势在涉及范围及规模上的蔓延。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一条
    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法院受理案件,如法官中有属于一造当事国之国籍者,任何他造当事国得选派人为法官,参与该案。此项人员尤以就第四条及第五条规定所提之候选人中选充为宜。法院受理案件,如当事国均无本国国籍法官时,各当事国均得依本条第二项之规定选派法官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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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7: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