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票背书人被追索如何抗辩 |
释义 | 从票据权利时效方面抗辩:原告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是否向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如果没有,则丧失对前手的票据权利,只能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 遇到票据追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寻找抗辩思路:票据状态显示“票据已结清”则意味着原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使认为原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但是其并未提供拒绝承兑证明、退票理由书等,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固定票据事实上拒付的证据;退一步说,即使原持票人享有追索权,但是其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遇到票据追索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寻找抗辩思路:票据状态显示“票据已结清”则意味着原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使认为原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但是其并未提供拒绝承兑证明、退票理由书等,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固定票据事实上拒付的证据;退一步说,即使原持票人享有追索权,但是其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由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 一、商业承兑汇票特点有哪些?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纸票最长不超过6个月,电票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4)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5)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二、追索构成有哪些?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法律依据】: 《票据法》 第十七条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因此,作为被告首先审查要原告起诉是否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原告对于前手的追索期限为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起诉,被告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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