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盗伐二至五立方米以上的;盗伐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以上的。 1、非法占用和破坏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总数达到五亩以上; 2、非法占用、破坏其他林地十亩以上; 3、非法占用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非法占用和破坏第一、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达到相应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两项总数达到规定数量标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