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金税四期是国家推行的金税工程计划中的第四期,是第三期的升级版.金税工程,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十二金之一,是吸收国际先进经验,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我国增值税管理实际设计的高科技管理系统. 该系统由一个网络、四个子系统构成.一个网络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四级计算机网络;四个子系统是指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金税工程实际上就是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体系.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