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温馨提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废止。 办理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原居住证、近期照片、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借住证明等材料。 办理流程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填写表格; 3、街道审核后对居住证进行延期或项目变更。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以内。 办理费用:不收费。 收费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办理地点 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9:00-17:00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