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知道自己被公安立案侦查了 |
释义 | 立案侦查在前期进行调查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本身是不会知道,当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罪行明确的时候,公安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调查,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自身就自然知道自己已经被调查了。 一、审讯通过了,还会再提审吗? 在批捕之后公安机关如果对案件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的话,可以进行提审。公安局并不是只能在人民检察院批捕以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在人民检察院还没有正式批捕之前,公安机关就会先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间肯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审,提审犯罪嫌疑人和人民检察院的批捕并不冲突,被提审的次数也没有限制。 二、逃避侦查和审判的区别 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主要有以下考虑:对犯罪行为不能无限期追究,否则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追诉行为采取了“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等条件限制。首先,该款没有限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在很多案件中,立案时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谁,因而逃避侦查并不需要有侦查机关已确定该犯罪嫌疑人这一前提。大多数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或作案后均会采取隐蔽、伪造现场或其他不易被发觉的手段以免被发现,未被司法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也可能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其次,“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显然包含了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其中:如果其不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当然其逃避行为在主观上就没有妨碍司法机关行为的故意,其犯罪须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超过一定期限对该犯罪就不再追究;如果其知道的话,则反映出其较大的主观恶性,该行为又加大司法成本,因而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最后,如果该款的“立案侦查”限定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那对该犯罪嫌疑人一般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而对于已经被逮捕或取保候审等的犯罪嫌疑人属在逃犯,其不需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如果将该款的“立案侦查”限定为发现了犯罪嫌疑人,则该款规定失去了意义。综上,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虽然司法机关尚未查明犯罪嫌疑人,但犯罪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而其未主动归案的,就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对其犯罪就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然,犯罪行为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该案件,除了行为人的供述,还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其他行为来判断:如司法人员就此案向其做过调查,或者调查他人时其在场,无正当理由突然外出、失去联系等等。 三、检察院审问的程序 1、讯问的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讯问的地点。 (1)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讯问的时间。 (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高检规则》第195条规定,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2)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4、讯问的步骤和方法。 (1)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2)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5)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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