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党的组织关系转移的接收部门,一是单位,二是户籍地街道或乡镇党委。符合条件的接收部门党委没有理由不接收,如果不接收,可到户籍所在地市、区一级党委组织部投诉。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党员不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未按期办理落 位手续,是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是 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行为。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 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党工委、二级党组织 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对此类党员及时 进行组织处置。 第六条 纸质组织关系介绍信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或出现不同笔迹,须在注明的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 90 天) 办理落位手续。 第七条 接收党组织在全国党员信息系统确认接收或将 组织关系介绍信回执返回给转出党组织后,方可认定为党员 组织关系转接完毕。 第八条 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由党员本人办理,非特殊 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