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具有支配和被支配、隶属和被隶属的关系,无论是消费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经营者都必须与消费者平等协商,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进行交易活动。实践中,一些企业强迫消费者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在经营者义务一章专门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