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