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军一共有几次体检 |
释义 | 义务兵入伍,体检一般安排三次: 1、第一次在户籍所在地的武装部,属于初检,具体时间由当地征兵办确定; 2、第二次是全面体检,也叫上站体检,是县市区武装部组织的,通常安排在县市区医院,具体时间由当地征兵办确定; 3、第三次是入伍后的一个月里,是在部队里面实施的,叫复检。 招收对象所学或者从事的专业应当符合部队需要。其中,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其专业所在高校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应当取得国家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未婚,男性不超过二十四周岁。 征兵体检项目: 1、外科(身高、体重标准、视力标准)。 2、内科(血压标准、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 3、耳鼻咽喉科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 5m,不合格。 4、眼科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 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5、口腔科重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6、妇科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7、辅助检查(血常规检查、尿液检查、粪常规检查、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胸部X射线检查、心电图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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