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分红有哪些条件 |
释义 |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1)公司当年有利润; (2)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3)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1)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2)公司在过去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3)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 (1)公司在过去三年的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2)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3)除此之外,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须由董事会提出分配预案,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和表决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2现金分配方案或2/3红股分配方案以上表决权通过时方能实现。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红权的司法救济包括: (1)强制公司分配盈余之诉,即当公司因过分提取任意公积金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股东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时,股东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向其分配公司盈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设置了“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由,为股东通过诉讼保障自己的公司盈余分配权提供了方便,此种诉讼的原告为权利受到侵害的股东,被告为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实践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这也是对股东分红权的一种救济。 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表决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并表决公司下年度预计利润分配议案,在具体实施时,由董事会以利润分配预案的形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届时公司董事会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局部调整。 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董事会应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公告: (1)本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如果公司本年度盈利,且作出不分配的方案,应说明不分配的原因及资金使用安排。 (2)预计公司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下一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公司分配利润的次数;公司下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用于股利分配的比例;公司本年度未分配利润用于下一年度股利分配的比例;分配利润是采用派发现金还是送红股的形式,并明确现金股利占股利分配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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