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民诉 诉讼 参与人包括: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 代理 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证人 、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