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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裁决出现文字错误可以撤销么
释义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4条规定: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执行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7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内结案。
    一、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没有做到公平公正,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只可以对程序错误进行救济,申请不予执行可以对程序和实体两方面错误进行救济。
    二、申请仲裁需提供的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内容包括: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4)仲裁机构有统一的封面提供,申诉人可直接填写。
    申诉书需向仲裁委提交正本一份,并应按被诉人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申诉人及被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被诉人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原件(此资料可到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3、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
    对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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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