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历史原因冒名顶替取得学籍并获得证书者,一经查实,追回证书,并在教育部指定的学历证书查询网站上撤销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 三个月复查期内,如果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最重的处理是取消入学资格。已经过了三个月的复查期,取得了学籍,但发现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规录取的,一经查实,要取消学籍。 学籍档案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成绩、思想表现、综合评价等的记录,通常在校生的学籍档案由所在学校教务处保管,非在校生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者人才中心保管。学籍档案会一起转入的,这个只要学生在读书,随时跟学生走的学生的学籍档案主要包括学生报名注册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机读卡、注册学习专业、学习的课程、考试成绩记录表以及学籍异动情况记录等。学籍档案存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毕业资格的依据。 高校的管理职能有一定限度。高校的管理职能,也只能管自己的地盘。违规取得入学资格、学籍的人,到学校报到了,在学校的实际管理之下,所以高校管得着,而这个管,也非常有限,即便发现该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学校也无权直接做进一步处理,也只能是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很明显,学校的管理职能是很有限度的,这也与实际情况相符。所以,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不是高校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