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县政府集体议事决策性会议,一般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原则上采取每月例会制,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开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并召集。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织,会务工作由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主要领导确定会议时间和会议议题后,政府办发会议通知。一般采取书面通知,紧急情况可电话通知。 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