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有 |
释义 | 我国国防法规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有 国防法规有以下特有属性: 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 2、内容公开的相对性; 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 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 国防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用于调整国防体制、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技建设、战争动员体制、国防生产、全民防御和国防教育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国防法规的不同层次,分属不同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制定和颁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规。 2、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制定的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和军委各总部制定的法规。 4、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法规。 5、省、市地方性的国防立法。 国防法规制定的原则: 1、依宪法为依据。 2、维护国防利益的原则。 3、国防法律从严的原则。 4、民主的原则。 5、协调统一的原则。 国防法规的作用: 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2、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3、保证国防现代化顺利实现。、 4、国防法规是加强国防实力建设的重要保障。 5、国防法规是指导国防潜力发展和积蓄的重要手段。 国防法规除了具有阶级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适用性和相对稳定性这些法律的一般特性外,还具有一些特殊的性质,即: (1)其调整的对象是军事性的社会关系; (2)在作战、训练、军队编制和国防科研等方面的法规具有保密性而不予公开; (3)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普通法规都有相关规定时,以国防法规为准,在司法程序上实行排他性的“军法优先适用”的原则; (4)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实行比较严厉的处罚,如《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或抢劫军用物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5)对同一类型的犯罪,战时的处罚严于平时。如平时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在2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以及罚款;而在战时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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