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盗版软件怎么判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使用盗版软件的判定标准如下:只要该软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使用者使用该软件是为了盈利、使用者没有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且未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等法定条件,即可认定使用盗版软件。 一、视频搬运电子元器件违法吗? 搬运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网络作品拥有使用权。该法规定了“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行为。 二、电脑软件版权如何保护 电脑软件版权一般可采取登记的方式予以保护。且申请登记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该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 2、该软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相应的版权; 3、保护范围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三、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有什么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如下: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授权广播电台使用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视频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视频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视频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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