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有体重要求吗 |
释义 | 当兵有体重要求,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个别体格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除了体重要求当兵还需要符合哪些身体条件: 国防部关于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规定 一、身高体重标准: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二、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三、辅助检查 (一)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二)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末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cm,轻度脂肪肝,合格。 (三)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明确为: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2、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其它尿检项目要严格执行标准。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4、常规检查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常规检查项目,按照办公室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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