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除非有正当理由。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可对用户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法律依据: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燃气供应企业开展用户设施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天然气居民用户通气20年以上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通气20年以下的,每两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其中农村居民用户每年入户检查不少于两次,在每年采暖季前应当进行入户检查; (二)天然气非居民用户每半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实行配送的,每次配送时应当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居民用户未实行配送的,每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燃气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供应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妨碍、阻挠。 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供应企业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供应企业应当向用户所在的街道(乡镇)报告;经街道(乡镇)协调,用户仍拒绝入户安全检查且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燃气供应企业在履行告知义务后,可对用户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并告知街道(乡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