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两类,本证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所提出的证据,用于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反证是能否定对方主张事实的证据,目的是推翻对方的主张。区别在于举证责任、作用、要求和证明力。本证需强有力地证明事实,反证只需动摇法官对事实的判断。不论原、被告,都可提出本证或反证。反证不同于证据反驳,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举证方必须提出本证,而提出反证非强制,法院对本证进行考证。 法律分析 一、本证与反证概述 根据是否为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两类。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凡是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来证明该方主张事实的证据的,即为本证。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目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提出的事实,凡是为了推翻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与对方相反的、即相抵消的事实根据的,称为反证。 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证。 (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方所提出的事实;而证据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 (3)反证是对对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而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 二、本证与反证的区别 1、举证人是否有举证责任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对证明负有举证责任,提出的证据为本证;另一方没有主动举证的责任,反驳对方所举出的证据为反证。 2、本证与反证的作用不同 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 3、对提出证据方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提出方,要证明这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举出本证加以证明,否则法院不予以认定,因此是必须要主动提出。而对于反证的提出方,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要提出反证,其可以举出反证用于动摇,也可以不举出反证,由法院对本证进行考证。 4、证明力的要求不同 本证的举出需要强有力地证明一个事实,而反证只用达到动摇法官对这个事实的判断即可,也就是说本证必须达到让法官确信才可能成立,否则被反证动摇后,该事实要继续举证证明,或者不予认定。 结语 根据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要证明的事实根据,证据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两类。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而反证则是能否定对方主张的事实的证据。本证需要强有力地证明一个事实,而反证只需动摇法官对该事实的判断。本证的作用是确信并认定事实,而反证的作用是动摇法官对本证的确信。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可能提出本证和反证,且提出反证并非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向证人送达通知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知书中应当载明证人作证的时间、地点,作证的事项、要求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七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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