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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税申报表注销原因怎么填写
释义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税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常用格式,包括标题、称谓、正文3部分。
    1.标题。有两种写法,一种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种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一般采用第二种。
    2.称谓。顶格写明接收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正文。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书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材料要齐全,包括以下几项。
    (1)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税务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登记注册书。
    (3)主管部门(单位)或审批注销机关的批准文件。
    (4)其他有关证件。
    2.书写内容
    书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时,主要应写清注销登记的理由,如经营不善、经营期满、经营场所拆迁等,还要写清尚在办理中的纳税事宜和发票用存情况等。
    税法规定,凡纳税人由于联营协议终止、改组、分设、合并等原因而宣告撤销、经营期满、改变经济性质、歇业破产和自行停止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脱离原税务管辖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废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是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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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