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有什么审批程序 |
释义 |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意思也就是,我们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到了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文起10个工作日内要在我们当地的村委会或者是村小组进行张贴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让各位被征地拆迁人明白知道,我们这次这次征地是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的。这个征地批文要为大家张贴在村里。但是在实践中,有的老百姓去国土局,问我们的土地要被征收了,有没有征地批文,但是国土部门往往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被征地拆迁人,说被征地拆迁人没有权利去看。这样的答复都是严重侵犯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内容都缺一不可。 一、征地批准机关、(是国务院还是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六项事关各位被征地拆迁人的补偿问题,六项缺一不可。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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