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向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或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打电话。 (2)可以到当地信访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写信或致电相关媒体。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置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第二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七)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八)其他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简称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投诉: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以及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关要根据各自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一)接到投诉后,对于群众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能够马上帮助解决的,必须马上帮助解决;对不能马上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做出明确解释。 (二)投诉受理的机关对于自身有权办理的事项,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置,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对于转办的事项,必须在一天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机关处置。有关机关处置时限,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