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领养孩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