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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了户口必须迁出吗
释义
    离婚了户口不是必须迁出,具体原因如下:
    1、因为公民解除婚姻关系,其实和户口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离婚之后,可以继续留在男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因结婚导致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户籍迁移,或保留原籍。若申请户籍迁移的,应当先办理准迁证,再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最后,在迁入地办理户籍登记。
    2、除非本人愿意迁走户口,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迁走户口的:
    (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3、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也可以选择重新立户口;
    4、再婚后再迁,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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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9:02:19